(2016)鄂11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程艳国与何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国,何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47号原告:程艳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毓芬,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程艳国诉被告何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程艳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艳国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程艳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王怀军人民陪审员 冯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桂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