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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程艳国与何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国,何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47号原告:程艳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毓芬,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程艳国诉被告何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程艳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艳国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程艳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王怀军人民陪审员  冯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桂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