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自诉人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人XX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XX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刑初116号自诉人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209号(泓鑫城市花园1栋4楼)。法定代表人,左海斌。被告人XX,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零溪镇二斗岗村*组。自诉人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赃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起要求追究XX侵占罪的刑事自诉,因被告人XX离开户籍地,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自诉人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怀林审判员 朱 正审判员 方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佺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