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天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55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意,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代理检察院荆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李天意酒后驾驶豫H×××××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兴业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嘉应观乡小营村口路段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李天意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3.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肖某的证言、呼吸仪酒精含量检测单及记录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天意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天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