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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薛国伟与董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伟,董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薛国伟,男。被执行人董海兵,男。薛国伟与董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陕0829执115号民事调解书,由董海兵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清偿薛国伟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时间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董海兵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董海兵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薛国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董海兵已向薛国伟偿还借款本金32850元。剩余借款本金11715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合计118850元,及150000元的所产生的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董海兵每月向薛国伟清偿3000元(时间从2017年6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董海兵未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将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董海兵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