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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668号原告: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梁,经理。被告:刘飞,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