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赵峰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修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修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582号原告:赵峰,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修开,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修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峰负担。审判员 孙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