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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尹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尹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783号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幸,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尹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5元,全额退还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