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小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杨传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小峰,杨绪红,杨传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5863号原告申小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杨绪红,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杨传兴,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经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小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