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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立君与滕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君,滕大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533号原告宋立君,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滕大力,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陈雪松,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君与被告滕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宋立君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