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立君与滕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君,滕大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533号原告宋立君,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滕大力,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陈雪松,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君与被告滕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宋立君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