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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楚群、湖北力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楚群,湖北力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楚群,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楚群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力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耀辉,力诺实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麟,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峰,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楚群因与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楚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建,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麟、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楚群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违约金,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提交完税、缴费等资料,系因为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提供税务机关缴税、费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责任在被上诉人方。这些资料不仅包括不动产发票,还包括补充协议、房屋图纸等,没有这些是无法完税。不动产发票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2016年9月12日)才交给上诉人,补充协议、房屋图纸在2017年1月19日才交付。在此之前,上诉人处什么都没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错误,不能仅凭其短信通知就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不能归责于上诉人的责任,不能交付办证相关税费资料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不交付不动产发票等,所以上诉人不存在违约,按照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陈楚群及时向公司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2、判令陈楚群以总房价474499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履行第一项请求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违约金为474499元×1/10000×(365天+365天+365天+8个月)=63346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楚群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8日,陈楚群(买受人)与力诺实业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樊城××××路编号为襄樊国用(2010)第320723011-3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814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0年4月10日至2070年4月9日。…第三条.买受人购买该小区第2幢1单元2-1-12-2号房。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每平方米4610.82元,总金额474499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1.…3.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支付144499元购房款,其余购房款33万元整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认可的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住宅由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非住宅房屋由出卖人按房屋质量保修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承担保修责任。同日,陈楚群(下称乙方)与力诺实业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八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2、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甲方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乙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预交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测绘费、产权代办费等费用。如乙方选择自行缴纳税费,则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甲方移交全部完税、缴费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按本补充协议有关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约定执行。…如乙方未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提交资料或预交税费,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文件,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陈楚群选择自行缴纳房屋税费。合同签订后,陈楚群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2013年5月3日,力诺实业公司到税务机关为陈楚群购置的房屋开具了不动产发票。2013年5月10日,力诺实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办理房产证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蓝钻领域小区现已开始办理房产证。为使你顺利快捷办理完毕,你需准备如下办证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领取地址:蓝钻领域售楼部,领取发票时限业主本人带交款凭证(收据或不动产发票)。…2.首套房屋需开具唯一房产证明表,…以上手续办理完毕业主本人(非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蓝钻领域售楼部登记后进入房产证办理程序:1.契税发票(原件)2.…。2013年10月9日,力诺实业公司在小区内再次张贴通知,主要内容如下:请还未办理房产证的业主,速到物业办公室二楼前来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理日期截止到13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来办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2015年4月23日,力诺实业公司向陈楚群138××××6706的手机发送短信,具体内容如下:尊敬的陈楚群,之前我公司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你来我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未果。现再次通知你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截止日期2015年4月28日,逾期未来办理的我公司将通过诉讼程序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诉讼中,力诺实业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当庭将房屋发票交付给了陈楚群。一审法院认为,陈楚群与力诺实业公司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对于选择自行缴纳税费的,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力诺实业公司移交全部完税、缴费证明。力诺实业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将房屋交付给了陈楚群,故力诺实业公司要求陈楚群及时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楚群认为,未能向力诺实业公司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是因为力诺实业公司没有提供不动产发票,导致其无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结合力诺实业公司提交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开具时间及在小区张贴公告、向陈楚群发送的短信,可以认定力诺实业公司也希望陈楚群及时领取不动产发票。陈楚群一直未去办理,即不提交完税、缴费证明等手续,已经构成违约;违约时间应以力诺实业公司在短信中限定的最后期限即2015年4月28日的次日起算。故力诺实业公司要求陈楚群以总房价为基数,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履行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力诺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对2012年6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其余部分予以支持。陈楚群抗辩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楚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力诺实业公司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二、陈楚群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其向力诺实业公司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之日止,以购买房屋价款4744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力诺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三、驳回力诺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陈楚群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并已履行,对此双方均无争议,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争议为因买受房屋在办理产权证之纠纷。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提出上诉人陈楚群未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办理税费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应缴费票据而预期办理产权证件,属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结合本案,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上诉人陈楚群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也如约交付了房屋,但作为出卖方,在收取上诉人陈楚群交付的购房款后,应当向其出具与购房款金额一致的不动产发票。同时,本案双方合同约定的为上诉人陈楚群自行缴纳税费,故不动产发票是上诉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有效凭证,无该发票,上诉人陈楚群则无法完成与购买商品房相关的核费、缴费事项。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在2016年9月12日一审开庭审理时尚将房屋不动产发票交付上诉人陈楚群。在此时间之前,上诉人陈楚群是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完成缴费事项。故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主张上诉人陈楚群未履行缴费约定属违约,显然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还提出其已通过张贴小区通知,及向上诉人陈楚群手机短信通知其办理相关办证事项,系上诉人陈楚群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意违约。对该主张,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上诉人陈楚群履行办证义务并无不当,但前提是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及相应附随义务,其在收款后应及时将不动产发票交付买受人,属应履行的主动义务,且该义务履行,也直接影响到上诉人陈楚群自己缴费约定的实施。故在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先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即要求上诉人陈楚群依约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公平原则。其诉称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上诉人陈楚群承担违约金主张,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裁判错误,应予纠正。但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已经交付了不动产发票,上诉人陈楚群已经具备了完成自行缴纳相关税、费的条件,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被上诉人力诺公司履行交付办理产权证需要的相应完税、缴费证明等所需资料。故对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请求被上诉人陈楚群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请求,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楚群的上诉请求不应承担违约金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陈楚群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其向力诺实业公司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之日止,以购买房屋价款4744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力诺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三、驳回力诺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维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陈楚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力诺实业公司移交购房契税的完税、缴费证明”;三、驳回力诺实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行为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80元,由被上诉人力诺实业公司及上诉人陈楚群各负担8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轶审 判 员  魏 俊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