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日照海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大青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海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大青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刘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海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大青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安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安龙,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的(2015)李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扣押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