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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成国新与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国新,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631号原告(反诉被告):成国新,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晟、欧阳嘉晟,同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2号丽逸居G栋107卡。法定代表人:刘祥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华、余学文,同为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成国新诉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国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晟、明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国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原告成国新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了一辆汽车,车型为“轩逸12款经典版带天窗自动波钛古金颜色”,并于当天支付了定金15000元,双方约定余款5000元于提车时一次性付清。支付定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提车要求,被告口头承诺原告一个星期可以提车,如提不到车,被告就立即退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将车辆交付原告也没有退款。原告已多次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并协议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其交付车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在反诉中要求我方承担律师费,我方被迫聘请律师应诉,被告滥用诉权反诉,应由被告承担我方的律师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明江公司答辩及反诉称:成国新确实支付了15000元保证金给我方用于订购轩逸2012款车辆,我方订车回来后成国新又对车辆提出许多新要求,如改为16款,加装真皮等,试车后又不要了。经过多次处理,双方达成了退款协议约定我方退还成国新130**元,但成国新又不满意,滥用诉权起诉至法院,我方委托律师应诉花费了律师费2000元。退款协议还没有履行,我方愿意支付原告13000元,并反诉成国新支付我方花费的律师费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8日,成国新向明江公司订购车型为“轩逸12款经典版带天窗自动波钛古金颜色”车辆一台,支付了定金15000元,并约定余款5000元于提车时一并付清。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对车型、提车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3月3日签订了《退款协议书》,约定由明江公司退还13000元至成国新指定的银行账户。成国新称双方口头协议明江公司还要退2000元现金给成国新,提交了“清远政务”于2017年3月9日发送的短信,主张双方在清新区消委会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投诉方退还15000元定金给投诉方,并称庭后可补充提交双方的争议在消委会的处理记录,但逾期未提交。成国新提交了发票证明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明江公司提交了发票证明其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口头协议成国新向明江公司订购车辆,成国新向明江公司支付了定金15000元,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对车型、提车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3月3日签订了《退款协议书》,约定由明江公司退还13000元至成国新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退款协议书》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由双方自愿达成,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成国新称双方口头协议明江公司还要退2000元现金给成国新,但仅有其打印的短信为证,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律师费用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决定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并非诉讼发生的必然费用,双方各自支出的律师费用应由各方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13000元给原告成国新;二、驳回原告成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国新负担(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清远市明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丹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