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可登峰、叶伯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可登峰,叶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可登峰,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叶伯玲,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可登峰诉叶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伯王玲在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伯玲在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4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