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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朱建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挺,男,1988年3月26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200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欣,被告人朱建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建挺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从宁波市鄞州区沿河新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甬港南路路口时,与路边中国移动光交箱发生碰撞,巡逻民警赶至现场查看时,发现被告人朱建挺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抓获。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朱建挺负全部事故责任。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建挺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浓度检测,其结果为2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建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复印件,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案件照片,执勤报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建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建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丹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