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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2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20之二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解德才,男,汉族,住莒南县筵宾镇后下河村。被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解磊磊、文翠翠、宋明谦、庄虔元、解德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鲁1327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将解德才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解德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德才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彦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