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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15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花依林与花业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依林,花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花依林被执行人:花业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81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花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花业军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