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15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花依林与花业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依林,花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花依林被执行人:花业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81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花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花业军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