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翔之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翔之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翔之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187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9711098-6。法定代表人:徐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玉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忻安华庭13号楼。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京翔之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公司名下坐落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北海南路新区忻安华庭13幢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C2013272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2013)第152号]进行了查封,同时,对该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支行存款账户[账号:34×××00]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2225.1元,已将该笔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经本院查明,本案对被执行人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属轮候查封,该些房产和土地由公安及法院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无权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黄继顺审判员 方惠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