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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黎惠娟与杨济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惠娟,杨济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1643号原告:黎惠娟,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杨济铭,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黎惠娟与被告杨济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黎惠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惠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黎惠娟负担。审 判 员 田天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吉书 记 员 陈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