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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催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欣玲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欣玲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催122号申请人:梁欣玲,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梁欣玲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编号为0XXXXXXX的普通记名股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梁欣玲于2017年5月23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梁欣玲负担。审判员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