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骆春芳、方惠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春芳,方惠贞,黄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556号申请执行人骆春芳,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惠贞,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河,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春芳与被执行人方惠贞、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黄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9-103A室;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9-103B室的房产,但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暂时不想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