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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昌与陈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昌,陈少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3389号原告:陈新昌,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岗,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羁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原告陈新昌为与被告陈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在浙江省南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波及被告陈少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4年5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截至目前,被告尚未归还款项。被告答辩称,案涉款项已在受贿罪里定罪;对借款无异议,借条确系被告本人出具;对借条形成过程等事宜,以其在刑事案件中口供为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条确由其出具。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2016)浙0602刑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该判决书已认定的违法所得与本案借款款项系同一笔的事实。原告经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还是认为判决书中原告的款项是出借的,双方是借贷关系。被告经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本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5月22日被告确向原告出具了案涉借条。同时,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602刑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书。该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2001年8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陈少岗担任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龙山片片长,负责东湖镇人武工作、拆迁安置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少岗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新昌、夏荣坤、姚仁祥在拆迁安置工程、塘渣工程、征兵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和便利,非法收受陈新昌等三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84万元。其中,2004年的一天,本案原告陈新昌,作为浙江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感谢被告陈少岗在东湖镇香山、白莲岙村安置房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和关照,以借为名,送给被告陈少岗人民币20万元,被告陈少岗予以收受。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判决:一、被告人陈少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本院扣押被告人陈少岗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少岗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4万元。本案原、被告均确认原告主张的案涉20万元借款系上述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由原告送给被告的20万元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显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即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因该“借条”所指向的款项已在被告陈少岗犯受贿罪一案中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该款应依法予以追缴,无需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之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新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新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沙利君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任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