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21号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611栋8楼。法定代表人:许松坤。委托代理人:张福林,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侯志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动支付了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