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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9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蠡县中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中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94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留史镇东侯佐村。法定代表人:汪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男,住蠡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蠡县中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留史镇李家佐村。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中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94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蠡县中昊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蠡县留史支行账号00×××25内存款239100元。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蠡县中昊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蠡县留史支行账号00×××25内存款2391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16元,由蠡县贝恩皮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