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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谭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谭爱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25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爱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文,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爱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怡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