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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424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初14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10月12日,被告急需用钱,随向原告借款人民帀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仅偿还300元,余款总以各种借口不予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7000元。被告马某某辩称,我欠原告10000元,但是我已经给过原告2000元了。我给原告2000元的时候,原告没给我打收条,大约在1、2年前左右。我现在还欠原告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被告马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借款人:马某某2013.10.12”。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意思表示明确,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亦予认可借款10000元且被告辩称已偿还2000元,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辩称,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偿还3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涉案借款97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与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