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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与邓运科、王金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邓运科,王金九,王金辉,杨东明,王拴紧,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160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圃田村。负责人时丽敏,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小艳,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要帅,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运科。被告王金九。被告王金辉。被告杨东明。被告王拴紧。被告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圃田信用社与被告邓运科、王金九、王金辉、杨东明、王拴紧、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