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川1922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下落不明,有住房一套抵押给信用合作联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梅某某可就未执行标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