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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卢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成。2002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郫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晓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卢成携带金属镊子一把到新津县五津镇县城伺机盗窃。同日11时许,被告人卢成在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被害人王某上衣口袋里装的一部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盗走。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卢成挡获,从其身上搜出所盗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一部及金属镊子一把,均予以扣押,并将所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所盗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4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挡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购机发票,被告人卢成犯前科罪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9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成此次犯罪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成有前科,本案的被盗物品已追回,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了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金属镊子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雅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