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叩勿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管福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沙海镇叩勿素村民委员会,管福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997号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叩勿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法定代表人:张立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福林,男,现年56岁,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叩勿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管福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叩勿素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叩勿素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