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29号原告:冯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南桥巷**号,居民。被告: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金华路,居民。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