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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士新与康祖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新,康祖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504号原告:刘士新,男,生于1951年12月14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康祖平,男,生于1952年3月14日,汉族,住武汉市。原告刘士新与被告康祖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士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士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新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士新负担。审判员  范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