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终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殿超与张希梅、哈尔滨景昌瑞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殿超,张希梅,哈尔滨景昌瑞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殿超,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梅,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哈尔滨景昌瑞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7号双龙绿色家园6栋1层2号。法定代表人曹雪臣,总经理。上诉人孙殿超因与被上诉人张希梅、原审被告哈尔滨景昌瑞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殿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殿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光审判员 徐 茁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