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艾青与章建庭、孙季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青,章建庭,孙季仙,林春云,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216号原告:艾青,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杨义(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举(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建庭,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孙季仙,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林春云,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纸金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林春云,该公司经理。原告艾青诉被告章建庭、孙季仙、林春云、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艾青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建庭、孙季仙、林春云、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5元,减半收取4,467.50元及邮寄费100元,共计4,567.50元由原告艾青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敬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