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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明、朱佳敏与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朱佳敏,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700号原告:李明,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朱佳敏,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被告:上海荣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荣。原告李明、朱佳敏与被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将水源热泵机组恢复至原“美国特灵”品牌、被告按《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的规定向原告提供符合标准的生活热水、被告恢复原告地暖、中央空调的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虽注册地在本辖区内,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市普陀区,而亦未有证据显示被告上海荣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经营,故本案应移送至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