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相军与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军,宋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张相军,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宋文林,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执行张相军与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宋文林按(2015)浚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文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文林之妻王桂英位于浚县南关外怀禹路东段路北金泰隆宾馆房产(房产证号为:20041355、2004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宋文林之妻王桂英位于浚县南关外怀禹路东段路北金泰隆宾馆房产(房产证号为:20041355、20041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