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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伟与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杨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上诉人之妻),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伟因与被上诉人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未予缴纳诉讼费,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李晶晶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周 荃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