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邹云峰、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8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邹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邹某某支付原告拖欠的运费壹抬肆万元,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与被告邹某某商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交口县双池运输煤炭,运输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费14万元。但被告声称自己不方便,不能及时支付,于是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约定当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并由担保人陈某某承担。但经多次索要,二被告未支付分文。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交口县双池,故本案应由交口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邹某某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