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庄剑锋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刑初13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剑锋,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南靖县,现住南靖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蔡鸿明、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剑锋被控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5日以靖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剑锋及其辩护人蔡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0许,被告人庄剑锋与同事郑某1、王某等人在南靖县山城镇环城路友泉大排档饮酒,至23时许各自回家。当晚23时45分许,郑某1酒后驾驶机动车至南靖县山城镇建设路“诏安一品粥”店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郑某2和协警肖某接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当事人郑某1拒绝120急救车,不到医院治疗,并打电话叫来庄剑锋。庄剑锋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从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锦绣花园小区赶到现场,在民警郑某2尚未将事故现场勘查完毕的情况下,未经民警许可擅自将郑某1的电动车驶离现场、破坏现场现状,民警对庄剑锋进行劝阻,庄剑锋不听劝阻并多次推搡民警郑某2和协警肖某,先后两次将民警郑某2推倒在地,并抢夺民警郑某2的执法记录仪,导致勘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2、肖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庄剑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庄剑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庄剑锋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未登记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庄剑锋以妨害公务罪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以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庄剑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蔡鸿明的主要辩护意见:庄剑锋具有坦白、立功的情节,建议对庄剑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20许,被告人庄剑锋与同事郑某1、王某等人在南靖县山城镇环城路友泉大排档饮酒,至23时许各自回家。当晚23时45分许,郑某1酒后驾车至南靖县山城镇建设路“诏安一品粥”店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后,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郑某2身着制式警服与辅警肖某驾驶闽E×××××号警车赶至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郑某1拒绝就医,并打电话叫来庄剑锋。庄剑锋(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登记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锦绣花园小区赶到现场,在郑某2和肖某尚未将事故现场勘查完毕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移动郑某1驾驶的车辆,破坏现场,郑某2和肖某进行劝阻,庄剑锋不听劝阻并多次推搡、辱骂郑某2和肖某,先后二次将郑某2推倒在地,并抢夺郑某2佩戴于胸前的执法记录仪,导致勘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次日,南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赶到现场,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将庄剑锋当场传唤至南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于同日2时48分将庄剑锋带至南靖县医院抽取血样。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2、肖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庄剑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已大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另查明,2017年5月4日,庄剑锋动员并带领涉嫌犯罪的余某鸿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余某鸿现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在本案审理期间,庄剑锋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剑锋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郑某2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肖某身份证复印件、接处警详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南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余某鸿到案经过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侦查材料、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证人郑某1、王某、庄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2、肖某的陈述、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庄剑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庄剑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庄剑锋无证驾驶未登记牌号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动员并带领归案犯罪嫌疑人投案,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庄剑锋具有坦白、立功的情节,建议对庄剑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庄剑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剑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剑耘人民陪审员 曾 慧 斌人民陪审员 吴 景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 淑 艺书 记 员 韩 婉 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