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丽、李耀辉与程海军、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李耀辉,程海军,李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耀辉,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程海军,男,回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小霞,女,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李丽、李耀辉申请执行程海军、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海军名下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