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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茂兴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茂兴,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茂兴,男,1943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女,194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石泰峰,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谢婷婷,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茂兴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3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茂兴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由无锡市国土局提供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茂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茂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华茂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霞审判员 李 昕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