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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凯婷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义乌市凯婷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8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凯婷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北下朱村**幢*单元***室。经营者:黄剑华,男,汉族,1990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凯婷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