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幼枝、徐世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幼枝,徐世文,朱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赣0429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幼枝,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徐世文,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朱美清,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生,江西鄱阳人,户籍所在地,系被执行人徐世文配偶。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赣0429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世文、朱美清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幼枝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世文、朱美清存款1696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