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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薛偕茂与乌鲁木齐天正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偕茂,乌鲁木齐天正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薛偕茂与乌鲁木齐天正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101民初106号原告:薛偕茂,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忠,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天正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三坪农场十一队丁字路口。法定代表人:魏亚,总经理。原告薛偕茂与被告乌鲁木齐天正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薛偕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偕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偕茂负担。审判员  袁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