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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陈彩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A座E001室。法定代表人:王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彩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的案由虽然是网络购物合同,但事实上对方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起诉的,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区,故合同履行地为厦门市××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