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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平山县小觉镇东漂村民委员会、郄会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山县小觉镇东漂村民委员会,郄会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小觉镇东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小觉镇东漂村。法定代表人:董建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育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系该支部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郄会东,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平山县人,现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山县小觉镇东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郄会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双方诉争的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虽然该协议书载明已经于2013年1月23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会议全票通过,但是二审期间,数名村民代表出庭证明关于该协议协商事项,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因此,该协议是否经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证据材料矛盾;关于诉争的协议是否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问题,仅依据2013年3月14日平山县小觉镇人民政府的情况属实的《证明》尚不足以认定已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综上,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山县小觉镇东漂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湘英审判员  刘俊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萌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