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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靳斯佳诉位秀莲、李中灵、陈光超、巴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斯佳,位秀莲,李中灵,陈光超,巴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240号申请执行人靳斯佳,女,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位秀莲,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中灵,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光超,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巴晓,女,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靳斯佳与位秀莲、李中灵、陈光超、巴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绿证执字第4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位秀莲、李中灵、陈光超、巴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靳斯佳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位秀莲、李中灵、陈光超、巴晓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光超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19号16号楼1层附10号房产一套;三、限被执行人位秀莲、李中灵、陈光超、巴晓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