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678号原告(反诉被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8911949XM)。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3988号。法定代表人:胡跃龙。委托代理人:赵海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赵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888556X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坝头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胡世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洪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勤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被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