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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五一、天台县柑桔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五一,天台县柑桔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五一,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明,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台县柑桔场,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北门外三角坦。法定代表人:许益星,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五一因与被上诉人天台县柑桔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五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