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五一、天台县柑桔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五一,天台县柑桔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五一,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明,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台县柑桔场,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北门外三角坦。法定代表人:许益星,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五一因与被上诉人天台县柑桔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五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