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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7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7264葛刚强与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刚强,王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264号原告:葛刚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原告葛刚强与被告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葛刚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葛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刚强撤诉。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葛刚强负担。审 判 长  吴传杰人民陪审员  张啸华人民陪审员  XX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