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7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7264葛刚强与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刚强,王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264号原告:葛刚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原告葛刚强与被告王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葛刚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葛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刚强撤诉。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葛刚强负担。审 判 长 吴传杰人民陪审员 张啸华人民陪审员 XX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