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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晨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晨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晨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晓坚,总经理。被执行人: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JOHNANTHONYZOELLER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晨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4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725元【其中货款34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8元、案件执行费5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野 来自